业主大会法律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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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国威[1] 

机构地区:[1]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北京100101

出  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117-123,共7页Journal of China Women's University

摘  要:实定法上民事主体标准本质上是法律技术,是确认民事主体地位的工具,是立法者的设定,而非抽象人格。实定法上民事主体地位不决定于抽象人格,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及与其适应的立法政策。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作为团体和业主个体透过团体而直接对外具有权利与义务都是必要的。立法应不拘泥于抽象人格理论,以开放的态度构造主体制度。业主大会不宜作为法人,但仍应当具有主体资格,成为自然人、法人之外的第三民事主体中一种新的民事主体类型。

关 键 词:业主大会 抽象人格 民事主体地位 第三民事主体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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