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权利及其实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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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苏滨[1] 

机构地区:[1]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江苏常州213001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2期126-129,共4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权利及其现实化--弱势群体与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ZH060)的研究成果之一;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立项项目"伦理学视野中的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D/2006/01/139)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机会公平地接受高等教育,不仅是弱势群体的道德权利,也是他们的法律权利。弱势群体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权利不平等,直接影响了他们高等教育非基本权利的获取,而高考录取对他们又没有任何补偿,这使得他们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十分困难。政府作为与公民教育权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应牢固树立义务意识,贯彻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针,高考录取实行倾斜政策,建立、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以保障弱势群体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推进教育公平。

关 键 词:高等教育权利 弱势群体 受教育权 平等权 

分 类 号:G64[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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