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行为的法律适用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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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树国[1] 

机构地区:[1]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  处:《住房公积金研究》2010年第2期56-59,共4页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Research

摘  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我国依法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保障,是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采取的最严厉的行政法律手段,也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的依据。对拒不办理缴存登记和设立账户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

关 键 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公积金缴存 法律适用 登记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制度 行政执法 具体行政行为 

分 类 号:F293.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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