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主体不予救助行为入罪之法律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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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慧娟[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47-53,共7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三期)刑法学科资助成果(项目编号:S30901)

摘  要:现实中经常发生夫妻或同居者之间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等特定主体对他人遭遇危难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与社会强烈的法律诉求相应的,是法律规制依据的缺失、义务来源判断的错位及司法中刑法适用不当,其根源乃是我国刑法作为义务理论欠缺实质化。借鉴国外刑法作为义务实质来源理论,以行为人与法益的关系和行为人自身的身份与职责为作为义务承担的依据,实现上述几类主体不予救助行为的犯罪化。

关 键 词:特定主体 不予救助行为 作为义务实质论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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