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中自动投案“归案”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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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先曙 

机构地区:[1]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4期26-27,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刑法设立自首的目的在于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实现刑罚经济原则,故应将自动投案的时间条件“犯罪后归案前”中的“归案”标准进行统一。本文指出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中“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这一规定,同时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修改为“未被实际采取强制措施时”。

关 键 词:自动投案 标准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犯罪嫌疑人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强制措施 刑事政策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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