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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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永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年第2期38-43,共6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2010年教育部一般项目<律师伪证罪相关问题研究>阶段成果

摘  要: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文对于律师伪证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律师伪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无法构成律师伪证;只要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实施了客观方面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符合律师伪证罪客观要件之时间界限。现有复杂客体说不符合犯罪客体的内在性质,简单客体说无法充分反映出律师伪证罪的客体范围,故关于律师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无论是现有的复杂客体说还是简单客体说都有难以调和的困境。本文结合司法实际和理论争点认为,律师伪证罪不仅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故属于修正的复杂客体。

关 键 词: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伪证罪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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