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费交付与保险责任承担——从新保险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谈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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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爽[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51-53,共3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摘  要: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直接影响被保险人在出险时能否获得赔偿金。新《保险法》第13条、14条针对旧法的不足,对该问题以及保费交付做出新规定。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投保人尚未交纳保费以及投保人交纳保费,但保险合同未成立。在此两种情形下,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各国立法对新法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 键 词: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强制缔约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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