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在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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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晓明[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11期49-5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其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106条中。由于立法者采用了"交付"的表述,对于占有改定在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适用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均存在争论。本文便以此入手,提出、比较、分析了当前的主流学说:否定论、肯定论、折中说,最后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对我国占有改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适用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 键 词:动的安全 静的安全 利益衡量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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