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及刑法评价——兼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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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肖童[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11期263-26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持有型犯罪不同于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由于尚未造成任何法益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持有型犯罪因而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涉及假币、枪支弹药、毒品等管制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的犯罪,不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持有型犯罪的刑罚设置应当谨慎,应当体现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轻刑化思想。

关 键 词:持有型犯罪 抽象危险犯 轻刑化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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