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基于合法性与最佳性的二维考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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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亮[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4期253-255,共3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FX002)

摘  要:法律目标模式的确立是行政程序法构建的理论前提,于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选择,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建构方面,这种研究路径无益于解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也难以承载现代行政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福祉之根本。为此,文章提出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结构互动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构建理路。合法性是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之必然任务,最佳性行政旨在促成效率目标之实现。因此,我们主张未来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应为效率与控权两要素之结合模式。作为一对关联范畴,效率与控权之冲突在所难免,面对此种可能冲突,在行政程序法构建之过程中,还需要一种高质量的行政程序立法技术予以支持。

关 键 词: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合法性与最佳性 

分 类 号:DF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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