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法律行为“质”的评价与审视——兼评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之平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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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梅[1] 赵涵锐[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

出  处:《学术交流》2011年第3期52-55,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阶段性成果(08C044)

摘  要:各国民事立法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意思表示应该自愿、真实,并通过对意思表示进行"质"的评价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各国立法并没有因为民事主体的意志瑕疵而绝对否定其行为的效力,而是在私人的意志宣布与外显的意志信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保护对意志的合理信赖。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一方面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加以规定和认识,另一方面却没有完全否定非自愿真实行为的效力,这既造成立法上的逻辑混乱,又忽视了对意志信赖的保护。因此,在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平衡的基础上追求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应然选择。

关 键 词: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意思表示瑕疵 合理信赖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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