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与世界金融危机——兼论破产法的经济调节功能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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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云良[1] 梁杰[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136-143,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基金资助

摘  要:2005年美国通过了《防止破产滥用及消费者保护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对个人破产制度做了重大修改,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个人破产条件与破产程序,这促使止赎率不断攀升,增加了待售住房的数量,从而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价格下降的压力,催化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破产法具体制度的变革之所以会成为诱发危机的因素,是因为破产法已经不仅仅是一部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已经演变为一部发挥着经济调节功能的法律。后危机时代,我国可以通过破产法改革寻求经济发展、矛盾缓和的出路。

关 键 词:金融危机 破产法 经济调节功能 

分 类 号:DF41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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