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界限、机理与模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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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大勇[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95-101,共7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06年科研项目<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研究>(项目编号为:CLS(2006)YB04);西北政法大学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公告违法与执行罚:并列仰或从属>(项目编号:07XJC006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行政法上的公开原则在制度构建上分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卷宗阅览两种制度,两者之间有较为清晰的界限与内涵。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其规范内容上涵盖了信息公开和卷宗阅览两个方面。在具体构建时,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与公众阅览权在同一概念上进行使用。政府依申请公开原则上应对所有人公开,例外则限于法定的利害关系人,由于条例明确了"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性条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实践中等同于个案卷宗阅览,大大缩小了申请主体的范围。我国立法是在同一概念上来使用信息公开与卷宗阅览的,并没有作出严格的界限划分。

关 键 词:信息公开 行政程序 卷宗阅览 知情权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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