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群体性消费者纠纷 解决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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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建国[1] 谢奎柱[1] 谢何芳[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年第3期39-41,共3页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摘  要:荷兰解决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主要借助于消费者团体诉讼和集团和解两种机制。消费者团体诉讼适用于禁令诉讼,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使用不当格式条款或不当经营行为而提起。集团和解适用于损害赔偿案件,其目的在于通过一个非诉讼程序补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

关 键 词:消费者纠纷 群体性纠纷 荷兰 制度 团体诉讼 损害赔偿案件 非诉讼程序 经营行为 

分 类 号:DD913[政治法律—法学] D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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