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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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  处:《四川劳动保障》2011年第2期41-41,共1页

摘  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精神,切实提高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基本生活保障 保障对象 农村居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老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低保对象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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