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和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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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志华 童文剑 

机构地区:[1]江西省赣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出  处:《中国工会财会》2011年第4期41-42,共2页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摘  要:一、税收强制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关 键 词:税收强制措施 税款缴纳 税收保全措施 法律责任 纳税担保人 违反 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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