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看合同的强制实际履行和宽限期内履行制度——以CISG第46条及第47条为主要依据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崔一[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出  处:《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94-96,共3页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摘  要: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第46及47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CISG的框架体系中,第46条规定的合同强制实际履行和第47条规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制度与救济手段中的损害赔偿相比,CISG的这两项规定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守约方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选择,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尽可能使合同可以按照签订当时的意愿进行履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减少因宣告合同无效而造成的交易成本的增加。

关 键 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强制实际履行 宽限期内履行 根本违约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