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经济区域法制协作的又一途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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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业[1,2]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2]浙江大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出  处:《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2期79-87,共9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ianjin Committee of the CPC

基  金:2009年江苏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研究"(批准号09FXA001);2009年浙江省博士后科研择优资助项目"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区域法治一体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如何协调地方法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各种协调方法中,地方政府间签订协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应在借鉴国外政府协议法制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手段赋予我国经济区域内一定级别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并对政府协议的签订主体、签订程序、效力等级、争端解决等问题进行法律规范。

关 键 词:政府协议 法制协作 经济一体化 

分 类 号:F207[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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