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矿难预防中行政首长问责制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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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娟[1] 张雅娟[1] 

机构地区:[1]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出  处:《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34-36,共3页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基  金:山西省软科学项目<矿难预防中行政首长问责制若干问题研究>(2010041016-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山西是煤炭大省,又是矿难频发的省份,发生矿难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为了遏制矿难的发生,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非常必要。我国目前的行政首长问责制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已有规定没有得到落实等弊端,我省应从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转变政府角色、完善矿难发生的事前防范机制、严格各级官员在矿难预防中的行政责任方面来完善矿难预防中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关 键 词:矿难预防 行政首长问责制 完善 

分 类 号:TD771[矿业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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