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动司法在解决侵害生命权赔偿纠纷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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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丹红 

机构地区:[1]江南大学

出  处:《江南论坛》2011年第3期26-28,共3页

摘  要: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居于最为重要的核心地位。所以,侵权死亡赔偿问题也一直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的死亡赔偿制度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体系混乱。赔偿项目除了“相关财产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也是各不一致。赔偿标准更是各执一词。《侵权责任法》虽然确立了死亡赔偿制度的框架,但其法律地位比《民法通则》低,在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

关 键 词:侵害生命权 赔偿纠纷 能动司法 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 权利体系 《民法通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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