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离”离婚制度看《唐律疏义》的历史独特性与先进性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李瑞轩[1] 李冰[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12期298-298,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指出通过对《唐律疏义》中关于离婚制度的总结,以主导离婚不同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三类:第一,国家强制离婚,包括因为"义绝"和其他法定原因;第二,男方因为"七出"出妻而离婚;第三,夫妻双方因性情不合,达成合意而"和离"离婚。前二者是在继承前朝婚姻法律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和离"离婚制度却是前无先例,后无效法的独特规定。从《唐律疏义》中独特的"和离"离婚制度着手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唐律疏义》之历史独特性与先进性价值到底体现在何处。

关 键 词:和离 唐律疏义 离婚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