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铀武器合法性的国际法考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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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德明[1] 朱路[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77-83,共7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07JJD820164)

摘  要:贫铀武器作为一种穿甲性能突出的新式武器,自海湾战争后得到持续使用。贫铀武器可能会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不是即刻而是长期的、潜在的并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尚不能完全确定其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贫铀武器不受已有的禁止使用特定武器的国际公约调整,使用贫铀武器可能违反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军事必要原则、不必要痛苦原则和比例原则,违反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确立的采取预防措施规则,应当禁止使用。

关 键 词:贫铀武器 国际法 国际习惯法 日内瓦四公约第一议定书 

分 类 号:D99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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