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船舶适航义务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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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思晨[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哈尔滨150001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8期164-165,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以船舶适航义务为切入点,重点探讨了违反船舶适航义务的后果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从而提出我国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应有的立场:我国应参考《鹿特丹规则》分配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按照规则规定的举证顺序在承运人和索赔方之间分配举证责任。这样,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举证顺序混乱的局面,使海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更加高效、公平、合理。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 适航义务 举证责任 鹿特丹规则 

分 类 号:F5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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