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姓名变更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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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祯祯[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89-90,共2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该条不仅明确了公民有"依照规定"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也对自然人的姓名变更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由于该条并没有明确指出"依照规定"是依照何规定,实践中滥用姓名变更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关 键 词:姓名变更权 滥用 法律规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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