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单方面更改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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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思想政治课教学》2011年第4期94-94,共1页

摘  要:2009年,赵女士和丈夫离婚,女儿被判归赵女士抚养。2010年5月5日,赵女士向派出所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女儿的姓氏为赵,籍贯由河南改为北京。但她的申请遭到了派出所的拒绝,由此引起诉讼。开庭时,派出所表示,根据公安部及北京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离异夫妻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需要提交夫妻双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书,

关 键 词:子女姓名 离婚后 姓氏 北京市公安局 夫妻双方 2009年 2010年 派出所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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