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作为独立所有权客体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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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平基[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求索》2011年第3期146-147,197,共3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7AFX00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3022)

摘  要:由于传统社会过分重视土地资源的价值,并未认识到水资源所具有的自身价值,水资源曾被作为土地资源的附属来看待,归属于土地资源所有人所有,并未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随着水资源价值的日益显现,水资源所有权逐渐与土地资源所有权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均顺应此种趋势,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资源所有权相分离,将水资源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所有、州所有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并不相悖。

关 键 词:水资源 土地资源 所有权客体 客体特定性 

分 类 号:D922.6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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