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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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1年第4期50-51,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关 键 词:非法用工单位 伤亡人员 赔偿办法 一次性 《工伤保险条例》 吊销营业执照 事故伤害 单位使用 

分 类 号:F840.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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