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决议》对汇率操纵的释义有悖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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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龙[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1年第4期44-50,共7页Law Science

基  金:笔者主持的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制度建构研究"(批准号:08AJY013);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常度研究-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为重心"(批准号:07sFB2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为了提升《IMF协定》有关禁止汇率操纵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以有效对付人民币汇率,美国等西方国家操控IMF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通过了《新决议》。《新决议》事实上将是否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汇率作为判断汇率操纵行为存在与否的基准和标尺。证之以《IMF协定》第4条对汇率操纵的规定和其它相关规定,《新决议》的释义不仅于法无据,且与《IMF协定》经过第二次修改而建立的自由汇率制,特别是其中的盯住汇率制相抵触,也有悖于牙买加体系的基本理念和条约解释的基本准则,我国宜根据《IMF协定》规定的机制解决之。

关 键 词:新决议 汇率操纵 释义 违背 IMF协定 

分 类 号:D996.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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