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适合参与纠纷解决——以泉州市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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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斯彬[1,2]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 [2]中国社科院

出  处:《法学》2011年第4期103-111,共9页Law Science

摘  要:能动司法延续了个案监督的争议。泉州中院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创新,可以看作能动司法的一个个案。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要以法院介入社会为前提,违背司法中立、被动的立场。尤其人大代表的介入会使诉讼调解更加偏离法律,更勿论实现司法独立和人大监督共容的理想。作为人大代表参与纠纷解决依据的《宪法》第76条,本质上是提倡性条款,其内容也主要是人大监督权的延伸。归根到底,人大代表的身份不仅不适合参与诉讼调解,也不适合参与纠纷的解决。能动司法引入其他力量只能化解对司法无能的指责。各种权力应该根据其本质而运作。

关 键 词:司法独立 监督权 纠纷解决 

分 类 号:D921.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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