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制度论纲  被引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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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霞[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

出  处:《法学》2011年第4期118-128,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年监护制度研究"(06BFX021);司法部研究项目"精神卫生立法研究-兼及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09sFB1006);山东大学跨学科交叉研究基金项目"精神卫生立法比较研究"阶段成果

摘  要: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种新类型,是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为化解人类老化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私法制度。它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合同的内容,并且由公力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在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只有法定监护而没有意定监护制度。但我国人口老化的现实决定了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制度有强烈的需求。我国相关制度都替代不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功能,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不会造成法秩序的混乱,反而有助于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缺失。

关 键 词:意定监护 法定监护 代理 人口老龄化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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