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解释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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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友军[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1年第4期152-159,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危险责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单纯的具体列举模式、具体列举与类推适用相结合模式、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最后一种模式,于该法第69条确立了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据此,危险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这一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以向高度危险作业者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者就是在经济上和组织上控制该危险活动的人,不应当包括其雇员。责任主体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

关 键 词:危险责任 一般条款 严格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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