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与重构——以三类失灵现象为背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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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东[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出  处:《理论界》2011年第4期52-55,共4页Theory Horizon

摘  要: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纠结状况主要起源于"定价机制失灵"、"监管失灵"以及"法律失灵"。"国进民退"的提法缺乏经济科学性,不应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的遮羞布。有效规制和建构我国房地产市场新秩序,根子在于完善法律应对策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在宪法层面明确保护公民的居住权,使居住权不再定位为纯粹的私权,应将居住权"社会化"或"公益化",加强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力度;完善现有《土地法》、《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税法,增加法律对当前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制定专门的《房地产监管法》或包括其内容的《产业政策法》。未来应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法治秩序的建立。

关 键 词:法律失灵 居住权社会化或公益化 房地产法治秩序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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