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连带主义”之谬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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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永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理论界》2011年第4期85-87,共3页Theory Horizon

摘  要:"社会连带主义"的名称始于法国,但中国不是从法国直接引入,而是借自日本。该词作为汉语,因为不能充分表达法文的法学原意以及未能在中日两种文字之间进行必要恰当的转换(翻译者硬生生地直接把日文汉字照搬进来),导致"社会连带主义"这一纯粹日文法律术语在中国本土使用长达一个多世纪,且不止有一个叫法,对学人们造成理解困难、误导和混淆,所以笔者从相关各国语言出发,结合该词的法学原意,提出将"社会连带主义"的名称修正为"社会协作主义",统一称谓,以使名称和内涵更好地对应。

关 键 词:社会连带主义 社会协作主义 团结 协作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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