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的自明性与证明性——以洛克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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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关松[1] 王文[2] 

机构地区:[1]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2]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1年第2期25-32,共8页Orient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的创新"(编号:06AFX00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研究"(项目批准号:07AFX0007)的阶段性理论成果

摘  要:洛克认为所有的自然权利都是证明性的,证明的方式有神启和经验。但相对于政府的起源而言,生命、自由、健康、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又是自明的。美国《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继承了洛克自然权利的自明性,宣布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自明的,但未实质化的宪法原则、未完全理论化的宪法原则和未列举宪法权利是证明性的,它们是司法审查的核心内容。司法审查可以通过回溯道德权利的理论渊源重构个案中的宪法权利以支持宪法裁判。

关 键 词:洛克 自然权利 自明性 证明性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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