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再探讨——结合《合同法解释(二)》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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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湛洋[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10-14,共5页Journal of Ningde Teachers'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等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法》不排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应由当事人约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合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作了规定。该解释实质否定了合同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限缩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范围。

关 键 词:合同第三人 直接请求权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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