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形象权的法律属性和民法保护——以立法论及解释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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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丹丹[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13期297-297,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自然人尤其是名人的形象因素进行商业化利用的现象随处可见。对形象权的法律属性,学界看法不一。本文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即应该将形象权定位为人格权之一种。形象权的民法保护从长远来看,需要从立法论的角度制定人格权法或者民法典以确立形象权的人格权地位,从近期来看,可以通过体系解释、扩张解释等解释方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15条的规定。

关 键 词:形象权 法律属性 民法保护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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