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当场处罚之法律适用——杨桦林与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北大队行政处罚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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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新波 

机构地区:[1]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11年第2期17-22,共6页

摘  要:《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二者不一致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由一名交警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但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处罚中,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具有现场笔录的功用,而执法交警的陈述如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否定,且没有证据证明交警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关 键 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处罚法》 当场处罚 交通警察 法律适用 交通违法 纠纷案 公安局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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