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宪政原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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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礼文[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5期69-78,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中南大学前沿研究计划重大项目"服务型政府法制化研究"的研究成果

摘  要:保障性住房制度蕴含着重要的宪政原理,即公民的积极权利和国家的积极义务。住房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在学术界已无异议,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的认可。国家的住房保障义务包括立法义务、行政义务和司法义务。中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有其宪法依据,伴随住房改革而产生,现在已经形成了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的初步体系。然而,从宪政视角观之,尚存需要检讨之处。

关 键 词:保障性住房制度 宪政原理 积极权利 积极义务 

分 类 号:DF391.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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