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诚信概念在中国民法理论中的地位--答王立争先生《“主观诚信说”若干观点质疑》一文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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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国栋[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5期102-112,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主观诚信概念从意大利被引入中国,从该概念在中国的传播和国人对它的态度可以看出,该概念已被国人接受。反对主观诚信概念的观点主要以"主观诚信不复为取得时效要件论"、"取得时效制度消亡论"、"主观诚信与善意不相干论"为其理论依据,但这三个理论依据都是不能成立的。取得时效制度并未丧失其生命力,主观诚信概念依然具有活力。

关 键 词:主观诚信 取得时效 善意取得 占有 

分 类 号:DF5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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