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企业设立登记审核中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规制——以《合伙企业法》第十条的实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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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乐宇[1,2] 

机构地区:[1]内蒙古财经学院 [2]中央民族大学

出  处:《经济论坛》2011年第3期219-224,共6页Economic Forum

摘  要: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出私法本性的商法开始伴生公法性成分。各国商事登记的类型不尽相同。我国对商事登记种类的规定大同小异,散见于一些法规、规章中。因提升行政效率所需,各国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大都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过,这种权力应当受到合理规制。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制度,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但在申请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时,何为"能够"当场登记,何为"不能够"当场登记,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掌握着的自由裁量权能否理性行使,决定了行政效率的最终实现程度。因此,我国相关立法应对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中"能够当场登记"的情形做出明晰界定。

关 键 词:商事主体法定 商事登记 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 行政自由裁量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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