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汽车碰瓷”案件的具体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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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文辉[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7期53-56,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在具体处理"汽车碰瓷"案件时,笔者认为,首先要审查行为人驾车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其行为是否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较为轻微,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就排除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的定性就取决于"碰瓷"索财所使用的手段。

关 键 词:碰瓷 案件 汽车 危害公共安全 行为人 交通事故 人的行为 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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