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的社会冲突法律调处机制探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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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子堂[1] 胡仁智[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5期215-222,共8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0AFX0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06JJD820004)

摘  要:作为社会制度运行机制,传统中国法制对调处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早在中华文化轴心时代的先秦时期,思想家们就原创性地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冲突调处思想。传统中国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体现出"顺乎天理、""因于人情"、以社会为本位的基本特点,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利益关系。司法是传统中国社会的重要制度控制手段,以"无讼"为终极价值,通过社会综合治理、调处息讼、直诉机制的建立以及"慎刑"、"恤刑"的人性化司法,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

关 键 词:传统中国 社会冲突 “天理” “人情” “无讼” “慎刑” 

分 类 号:D909[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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