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法律社会学论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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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景萍[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3期98-104,共7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法律正义的实现离不开一种被称为温暖的诗性正义之烘托,诗性正义成为一种反抗犯罪维护法律正义的强劲力量;诗性正义的情感也需要法律正义来维护,法律不仅对情感有控制作用,而且也有保护或发泄功能。正如理性行动有情感的一面,情感行动也有理性的一面一样,法治之理与人治之情也是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司法的中立性取决于情感是否能够保持中立。司法的"情感能量"有积极与消极之分,我们可以对司法情感进行检验和加以调控,使之成为"合法之情",使诗性正义显示其积极的能量,以支持司法正义的需要。

关 键 词:法律正义 诗性正义 法治之理 人治之情 情感中立 合法之情 

分 类 号:C919[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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