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客户名单信息的商业秘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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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嗣全[1] 

机构地区:[1]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

出  处:《科学时代》2011年第5期243-244,共2页SCIENCE TIMES

摘  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了概括定义,并未具体列举,但经营者的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的范畴并无疑问。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是经营者拥有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关 键 词:客户名单 商业秘密 特征 

分 类 号:TP311.13[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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