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职责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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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勇[1] 

机构地区:[1]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辽宁大连116013

出  处:《大连干部学刊》2011年第4期38-41,共4页Journal of Dalian Official

摘  要:权力产生于权利并由权利而形成,权力是为了维护权利而确立和运行的,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由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决定的。政府保障人民权利、改善人民生活不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是民主共和国确立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人民在以法律的形式将"保障和改善民生"确定为政府职责的同时,也赋予了政府履行这一职责的实际能力。我们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要正确认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就一定能够切实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关 键 词:行政权力 人民权利 法定 职责 实际能力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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