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中回收率估计的时间问题探讨——区分经济违约时间与记录违约时间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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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婕[1] 

机构地区:[1]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出  处:《中国市场》2011年第13期142-144,共3页China Market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473054);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41008);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摘  要: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监事理事会宣布增加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以此为核心组成了《巴塞尔Ⅲ》。《巴塞尔Ⅲ》明确提出了增强资本质量、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等标准。鉴于此,有关银行风险管理、提高银行资本储备等问题又一次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探讨了IRB法中的关键性指标回收率度量时违约时点的确定问题,认为在度量回收率时区分经济违约时间与记录违约时间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回收率和经济违约日的估计方法。

关 键 词:回收率 经济违约时间 记录违约时间 

分 类 号:F831.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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