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正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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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树[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交流》1999年第6期79-82,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会计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两大方面的问题 :其一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条款已不适应今后国情的需要 ,因之在实践中难以应用或难以完全应用 ;其二 ,《会计法》对记账方法、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与本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外单位进行一定程度的会计监督及举报义务 ,国有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非国有单位实行会计主管人员委派制 ,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对违反本法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应给予行政处罚等应依法规范的会计事务、行为未做规定。通过对上述问题深入细致的分析 ,提出了对《会计法》予以修正的一管之见。

关 键 词:会计法 修正 条款 规范化 会计事务 

分 类 号:D922.2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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