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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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园 欣汇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11年第5期40-41,共2页

摘  要:特别提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半年前,我被一家公司招收为针织工。一个月后,我在上班时因地滑而摔倒,不仅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而今,我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赔偿,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并无营业执照,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关 键 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答 政策 受理条件 不予受理 一次性赔偿 申请人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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