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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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洋[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6

出  处:《晋中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68-72,共5页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明确写入立法,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增设财产刑,设立特别累犯制度,对缓刑、减刑、假释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并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联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完善。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修改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等问题进行解读,对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八)》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财产刑 特别累犯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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