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交互同构关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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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珊君[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154-162,共9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非政治公共领域是介于政治公共领域和私域之间的社会中间领域,具有非政治性、公共性、契约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它本质上蕴涵了人们为之努力了数百年的宪政理想,是消解现阶段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实现善治的最佳选择。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之间是一种交互同构的关系,二者互为条件、交相促进。正是在二者交互同构的过程中,社会结构不断地发生着变迁。但目前我国有关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立法明显滞后,现有的法律体系与非政治公共领域的现实需求严重不协调。因此亟需制定与宪政总要求相一致的、完备的、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出发点,以对行政机构的权力实行制约为中心的非政治公共领域的法律体系,从而使非政治公共领域成为建构未来中国社会良性结构的逻辑起点。

关 键 词:非政治公共领域  社会结构 控制 重构 

分 类 号:D90-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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